首例婚前财产公证案宣判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

作者: bmpggt  2010-12-11 16:41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为表忠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她。没想到,历经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给张先生,反倒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赠与的住房。

       梁女士:承诺赠与又翻悔,打官司是为维权

       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

       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5年前,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张先生: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54岁的张先生看完起诉书后情绪顿时激动起来,一再声称要找媒体关注此事,让大家都来认识认识梁女士这个“骗子”。

       11月21日,张先生按照法院通知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开始了他漫长的答辩发言:“我与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经了解得知她是民政干部,国家公务员,感到十分满意。之后两人感情发展十分迅速。”他与梁女士并非她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朋友关系,而是名副其实的恋人关系,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张先生说:“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与她结婚,但她不是拿假结婚证骗我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我。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在梁女士家中,由她的好友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我被梁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我便一而再、再而三地与原告扯上了众多的经济官司。第一次是因为梁女士利用我丢失了的龙卡私自取走了我的10.5万元存款。为此我将她和银行一同告到了海淀区法院,但因为我没有证据被驳回了,白白损失了10万多块钱。第二次是因为炒股。2000年6月,梁女士出资5万让我帮助其炒股。后我炒股失败。为其写下欠条,条件是她必须将公证书退还给我。她当即表示同意。但谁知事后又反悔了。不用说,这次官司我又输了,被法院判决返还她5万元欠款,公证书也没拿回来。这次应该是第三次了。”

       法院:婚前财产约定不能脱离婚姻单独生效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自己当初与梁女士签订上述公证时,是为了双方能结婚,现在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特别是梁女士在起诉书开始就称二人为朋友关系,当然就更没有权利要房子。而梁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梁女士和张先生的协议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所以张先生必须将其承诺赠与的房产交付给梁女士。该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双方并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条件下该协议生效,张先生所说的赠与以婚姻为条件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二人的公证协议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相信经过上面的讲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更准确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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