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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全文)(2)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和施工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申请施工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

  (三)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

  第十三条年度施工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不足3万立方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第十六条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用户应当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

  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

  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十八条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调整后达到3万立方米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二十条单位用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可以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迳为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二十一条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中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月度计划用水量以及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达到国家节水型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年度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至5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备案文件抄送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用地下水或者从其他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取水的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核定或者备案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区域将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及时分别发送给相关供水企业。

  市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区水务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区政府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用水计划依法为单位用户办理供水手续和提供供水服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办理施工供水或者正式供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抄表月份起,将单位用户供水手续办理情况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户抄表,并按月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抄表及用户情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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