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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全文)

        特区内外统一实施阶梯水价,《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拟统一为月户均22立方。在用水定额标准之内,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在定额标准22立方之内,水价为每方1.9元;用水量超过31立方,水价翻番为每方3.8元;在23至30立方之间,水价为2.85元。 

        对单位用户实施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最高可按基本水价的6倍收取加价水费.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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