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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2)

第三章 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校规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学生行为的校纪校规。校纪校规应当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十九条(读物管理) 学校应当积极建设图书馆、班级图书角,按要求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可以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除非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外,不得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体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及时进行管理、干预。

第二十三条(心理健康)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引入心理学专业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禁烟禁酒) 学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饮酒,不得以烟草、酒精制品品牌冠名校名、教学楼以及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校车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使用校车。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实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校园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风险、对学生有不利影响的营业场所或者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特别保护

第二十九条(防控要求)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预防欺凌教育)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预防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欺凌制止)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三十三条(欺凌关注) 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行为,可能构成欺凌的;或者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四条(欺凌处置)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防治性侵)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入职查询)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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