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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

为促进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圳相关政府部门修订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现代农业(渔业类)、农业高新技术(渔业类)、农业产业化(渔业类)、远洋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渔业类)等项目的资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本市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所有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是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四)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六)《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六条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

(一)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现代渔业项目;

(二)在深圳市区域外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代渔业项目:

1.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的对口帮扶合作项目;

2.属于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项目。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包括渔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渔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第七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五)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竣工报告以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

往年已获现代农业项目资金项目(渔业类)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摄图网)

第八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

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

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现场评审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四)第三方审计。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市内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为200万元(含200万)以上,市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

(二)专家评审、现场评审评分得分均达60分以上(含60分);

(三)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条本项目资助标准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分类确定。项目总分80分以上(含)为A类项目;70分(含)至79分(含)为B类项目;60分(含)至69分(含)为C类项目;小于60分(不含)的为D类项目(D类项目不予资助)。项目总分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审的评分综合确定,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分数的权重各占50%,两项权重分数之和为项目总分。

本项目资助按照项目A、B、C类顺序依次安排资助资金。同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分高低确定资助先后顺序;项目总分相同的,按现场评审分数高低确定资助顺序。

项目资助资金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资助资金和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的总和。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A类项目为优先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50%计算;B类项目为一般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40%计算;C类项目为候选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30%计算。

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但间接投入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十一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实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的本市涉渔事业单位、涉渔企业。

第十二条 本项目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渔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包括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生物育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智能养殖设施(含深水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等)、新型绿色渔业投入品、渔业信息化等。

第十三条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申报表;

(二)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三)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如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者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者合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者产品资质证明文件;

(六)品种审定证书或者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查新报告、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提供);

(七)其他相关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用户证明材料,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专利(或者知识产权)证书等)。

第十四条本项目资助程序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涉渔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者新技术,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

(三)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一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渔业类)奖励

第十七条本项目用于资助渔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休闲渔业项目和“菜篮子”水产基地,具体包括:

(一)本市注册经营且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渔业企业;

(二)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闲渔业项目;

(三)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进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前20名的水产基地。

第十八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渔业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累计)、50万元(累计)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被评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且年度监测合格的渔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名单按照国家、省、市组织的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结果确定。

(三)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休闲渔业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和市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进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前20名的水产基地给予8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名单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如因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工作牵头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含扶持政策等)致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和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渔业类)资助项目内容、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则该两项工作相关资助按照牵头部门新出台的规定执行。但在新的规定实施前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监测或者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考评结果已经正式发布的,则该两项工作相关资助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龙头企业(渔业类)奖励和休闲渔业示范点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批复文件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菜篮子”基地(渔业类)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渔业类)贴息

第二十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使用银行贷款从事渔业产业化项目的本市渔业企业。

第二十一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水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水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三)兴办水产品加工企业或者水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渔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水产品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水产品收购。

其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

(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五)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查。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确定贴息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并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的标准为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贷款贴息方式采取核拨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上一年度相应的利息之后,凭有关申报材料向业务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给予贴息的,贴息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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