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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违法责任谁来负

无人驾驶技术越来越成熟,无人驾驶汽车也有望上路,那么如果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时,责任谁来负呢?出现交通违章时如何处理?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此做出了规定。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违法责任谁来负

深圳拟规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1日,电子邮箱:jcsfgw@szrd.gov.cn。

据公安部统计,94%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注意力分散、未按交规行驶、错误判断路况、酒驾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拥堵也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相较于传统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能够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因素对正常交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从而大幅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我国也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将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上升为国家战略。

深圳市人大解释,本次立法的思路,一方面基于国家逐步放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加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发展态势,本次立法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完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范;另一方面基于目前末端配送、自动清扫、港区无人集卡等应用场景的技术已相对成熟,无人巴士、出租等应用场景的技术可能在未来3至5年迎来爆发式发展的行业态势研判,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进行全链条规范,为技术相对成熟应用场景的商业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违法责任谁来负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违法责任谁来负(摄图网)
“1+1+N”的立法模式

本次立法采取“1+1+N”模式,即“1部特区法规+1部政府规章+N部规范性文件”的模式推进。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位都位居全国前列。相较于道路测试规定路径、规定时间、规定测试内容的验证方案,示范应用可与社会活动紧密结合,验证车辆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实际运行能力和人机交互能力,还可提升公众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奠定基础。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完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范,包括规定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且将测试、应用及商业化试点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该专属号牌应具有一定辨识度,易于公众识别、方便执法监督。

无人驾驶汽车发生违章也要处理

借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在自动驾驶期间,仍应保持警觉,以便能随时履行法定接管义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及车辆使用手册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驾驶人应当在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立即接管智能网联汽车。

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仍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却是一个难题。对此难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在内部调研征求意见时,各方意见也不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此的规定是: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赔付机制,优先保护公众权益。鼓励开发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的其他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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