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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坪山公租房凤凰公馆认租申请指南(2)

四、配租程序

(一)网上看房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群聚集,本项目将采用实景拍摄形成的现场场景三维模型网上看房形式,不安排现场看房。网上看房指引将于近期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敬请留意。届时,各认租人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端进行浏览。

(二)提交认租申请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坪山户籍在册轮候家庭

(1)有认租意向的市公共租赁住房坪山户籍在册轮候家庭,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http://zjj.sz.gov.cn/zfbzfw/)→“认租申请”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确认符合计算配租面积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后,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网上认租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9:00至2020年10月10日17:30。2020年10月10日17:3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房源。

(2)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坪山户籍在册轮候认租家庭取得坪山户籍的时点应为2020年9月25日18:00前,其他轮候信息发生变化的(如家庭住房、人口、婚姻状况、残疾及抚恤定补优抚等),须于认租截止日前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http://zjj.sz.gov.cn/zfbzfw/),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在工作日内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申请变更(咨询电话:0755-88631666)。

本次认租家庭认租资格的核查时点为2020年10月10日17:30。

2.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家庭、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企(事)业单位

(1)认租时间: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1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认租地点: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

(2)有认租意向的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家庭填写《个人(家庭)认租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并提供受理回执复印件、主申请人历年社保缴费明细(社保积分核算时间截至2020年9月30日)。

有认租意向的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企(事)业单位填写《企(事)业单位认租申请表》(附件2,原件1份)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家庭、单位请在上述规定的认租时间内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认租申请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房源。

(3)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认租家庭的学历、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残疾及抚恤定补优抚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须于认租截止日前在工作日内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6号至38号窗口申请变更(注:本通告发布之后新增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新增的共同申请人不作为本次房源有效配租人口数)。

本次认租家庭、认租单位认租资格的核查时点为2020年10月10日17:30。

(三)认租名单资格核查及公示

认租结束后,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租家庭和认租单位进行资格核查,核查结果将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四)公布认租名单和选房排位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认租家庭按照各自可分配房源数量1:2的比例确定入围和候补入围名单。各认租家庭选房排位如下表:

分配对象 房源数量(套) 入围认租家庭 候补入围认租家庭 递补认租家庭
市公共租赁住房坪山户籍在册轮候家庭 222 排序1-222位 排序223-444位 排序445位及以后
坪山区人才住房在库轮候家庭 222 排序1-222位 排序223-444位 排序445位及以后

上述入围名单、候补入围名单、递补名单以及选房排序,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单位认租需求及积分排序情况,将结合我区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积分配租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配租单位名单和拟分配房源数量,并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五)选房和签约

对合格的认租家庭、认租单位,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具体安排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五、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本项目基准租金标准暂为17.23元/平方米·月(最终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

我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差异化基准租金标准,即按照全市无房家庭和坪山无房家庭标准执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暂为3.9元/平方米·月(最终以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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