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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二批深圳宝安公租房配租指引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启动宝安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面向宝安区户籍在册轮候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本次认租时间为2020年8月7日9:00-2020年8月17日18:00。

2020第二批深圳宝安公租房配租指引

一、 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供应房源共213套,其中京基御景珑庭63套、万科翡逸郡园9套、星河荣御花苑27套、联投嘉苑6套、宏发君域8套、满京华云著花园16套、羊台苑一期27套、羊台苑二期7套、同和保馨苑1套、华强城市花园11套、宝和苑4套、坪洲新村三期8套、源和苑18套、华联城市全景花园7套、中粮紫云花园1套。

二、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对象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中宝安区户籍的在册轮候家庭。

注:户籍信息以2020年8月6日18:00前属于宝安区户籍,且同时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中登记为宝安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为准。

三、配租规则

第一序位为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入围认租家庭,第二序位为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候补入围家庭,第三序位为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排位确定的递补认租家庭。

上述各序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如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或为拥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其在该序位中有优先选房权利,选房排位依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四、配租程序

(一)网上认租

符合认租条件并且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宝安区在册轮候家庭,应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热门服务”(http://zjj.sz.gov.cn/)—>“认租申请”页面,页面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和密码后登录,确认符合计算配租面积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后,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网上认租时间为:2020年8月7日9:00-2020年8月17日18:00,此期间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2020第二批深圳宝安公租房配租指引
2020第二批深圳宝安公租房配租指引(图片来源:摄图网)

意向小区将作为判定是否属于放弃选房行为的重要依据,请谨慎选择。

认租家庭的住房、人口、婚姻、残疾及抚恤定补优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于认租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信息系统(http://zjj.sz.gov.cn/zfbzfw/)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或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申请变更。本次认租家庭认租资格的核查时点为2020年8月17日18:00。

(二)认租名单核查及公示

认租结束后,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认租家庭的资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示。

(三)公布认租名单和选房排位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合格家庭按照1:2的比例确定入围和候补入围认租家庭名单。排名1~213位的认租家庭作为入围认租家庭,排名214~426位的认租家庭作为候补入围认租家庭,427位及以后的认租家庭作为递补认租家庭。

上述的入围名单、候补入围名单、递补名单以及选房排位将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

(四)选房和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租家庭可安排选房,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

看房、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85901800,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甲岸路17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一楼信访室。

深圳市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六、重要提示

(一)已认租其它公共租赁住房但未入住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宝安区户籍在册轮候人,可同时认租本次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项目认购协议书且仍有效的,将不纳入本项目选房通告的选房名单(入围、候补入围及递补名单)。

(三)认租家庭排序到位,其意向小区中有对应户型或建筑面积的房源但未选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当日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放弃本批次选房处理。累计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四)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按照轮候排序选完即止,通知短信只作为辅助提醒,可能会因手机号码未及时更新、手机信号、短信屏蔽等因素导致未接收或延迟等现象,请申请家庭密切关注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和通知通告,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五)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婚姻、计生、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六)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若本次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我局将收回另行分配。

(八)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常见问题解答详见附件2。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业务办理大厅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甲岸路17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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