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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的申办程序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5、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7、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

  注:首次注册跨省、地区、市的(含在省卫生厅注册的位于市内的机构),注册时需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以及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和在当地未注册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变更执业地点

  在深圳市内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机构的“备案报告”;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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