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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最新)(3)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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