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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申请受理、许可机关

      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机关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福田区教育局、罗湖区教育局、南山区教育局、盐田区教育局、宝安区教育局、龙岗区教育局)。

  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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