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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护士执业注册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护士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 1993年3月26日签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签发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4年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04年3月29日下发执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 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8、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9、 正式人员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聘用人员提交正式聘用合同(交复印件1份,由单位人事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10、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 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1份(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1份(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有关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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