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起,工伤保险费率将下降,进一步减少参保企业缴纳费用,为各类企业送出了一份社保费减负大红包。
在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承包单位上一年度的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考核浮动,其新承包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施工承包单位有多个参保项目(包括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项目)的,进行合并计算。
◆设定“先参保、再开工”的激励指标。在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该项目的缴费比例,可以在按照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的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档次执行。下浮幅度相当于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20%或30%,这种激励措施系全国首创哦!
①有利于工程建设领域参保扩面。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对“先参保、再开工”施工承包单位给予下浮一个费率档次的优惠,可以激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尽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
②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可以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施工承包单位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③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浮动费率管理,总体上可以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减轻大多数施工承包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④有利于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完善。率先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办法,可以为全省、全国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以下情形不可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费率下浮就“雨你无瓜”啦!
①欠缴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经督促,逾期不改正的;
②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③少报、漏报、瞒报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④拒绝协助、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调查核实、监督检查的;
⑤参保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定失信惩戒的约束指标。对在上一年度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且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施工承包单位,其缴费比例在按照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的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档次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明年3月起这些人的工伤保险费率将下降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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