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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普法: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签署自愿申请书放弃带薪假期、加班费?市人社局普法: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市人社局普法: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日前,有网友爆料,成渝某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认为这就是霸王条款,还有网友质疑该申请书违反了劳动法。对此,市人社局表示,面对此类无效规章制度,市民应用法律捍卫自己权益。

市人社局普法: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市人社局普法: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图源摄图网)

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市人社局表示,享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签订了奋斗者协议,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被法律认可,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标准、超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加班费自愿放弃是无效的。

带薪年假可以自愿放弃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末位淘汰制,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10月1日至4日加班,3倍工资!

人民日报2020年9月21日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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