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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最新规定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深圳制定了关于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最新规定

1.禁止飞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

除《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外,禁止飞行未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的轻型无人机。

在室内或者拦网内等封闭空间飞行,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轻型无人机首次飞行前,应当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信息登记,包括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等。

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的,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3.鼓励无人机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飞行的无人机实施截控、捕获、摧毁等活动。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所在地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将有关区域划设为临时禁止飞行区域。

5.未经批准,用于植保作业的无人机飞行相对地面真高不得超出30米,且应当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在地面以上3米范围内水平飞行旋翼无人机应当安装螺旋桨防护设备,确保地面人员安全。

深圳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最新规定
深圳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最新规定(图源摄图网)

6.未经批准,禁止在以下区域及其上空飞行微型无人机:

(一)真高50米以上范围;

(二)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

(三)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100米范围;

(四)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

(五)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

(六)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以及两侧50米范围;

(七)法律、法规禁止微型无人机飞行的其他区域。

7.未经批准,禁止在以下区域及其上空飞行轻型无人机:

(一)真高120米以上范围;

(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

(三)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

(四)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500米范围;

(五)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

(六)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七)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及周边200米范围,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

(八)法律、法规禁止轻型无人机飞行的其他区域。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最新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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