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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广东收养子女最新指南

      外国人在广东收养子女最新指南:

  一、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广东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三、证件和材料的要求

  (一)收养人证明、证件要求

  外国人来粤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5、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三级甲等或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或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证明和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四、外国收养人来粤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

  1、外国收养人如领养广东省辖区内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孤儿的,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与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预约来粤办理收养登记日期;

  2、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通知福利机构负责人)外国收养人来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日期,并做好办理收养登记报批手续。

  3、外国收养人来粤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定《送养、收养协议书》。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见面,建立感情。

  (二)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交验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

  6、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次日起7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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