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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些情况下可生二胎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过重新修订,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8种可申请生二胎的情况,以及7种取消生二胎资格的情况。

   8种可申请生二胎的情况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7种取消生二胎资格的情况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变化1

   生二胎条件适当放宽

   重点照顾再婚和残疾儿家庭

   在许多群众看来,新《条例》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生育二胎政策的一些调整,主要是针对再婚夫妻和残疾儿家庭,符合下述情况的便可提出再生育一胎的申请。对再婚夫妻,新《条例》规定:“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生二胎。”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胎。”

   对已生育残疾儿的家庭,“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的,可申请、经审批后再生育一胎。”

   另外,对不能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新《条例》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昨天,深圳人口计生部门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符合上述情况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再生育。

   同时,这位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生育理念,尤其加强了对生育病残儿家庭的特殊照顾,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给予他们再生育的权利,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利。

   据了解,经过此番修订,新《条例》中生二胎的条件由原来的7条细化为8条,操作性更强了。

   变化2

   “生二胎”间隔期取消

   不必间隔4周年,可自由安排生育

   原来的《条例》规定,对符生二胎合政策可生育二胎的群众,必须有4年的间隔期,此次新《条例》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即此类群众可以自由选择生育二胎的时间。

   据人口计生部门介绍,取消“二胎间隔”也是从实际出发,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有些已婚育龄妇女在间隔期内发生了意外怀孕,却因为此项规定不得不去采取补救措施,这反而给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同时,“二胎间隔”是过去在生育高峰期作为降低人口出生率、缓解人口压力的有效手段,现在这种作用正在弱化,反而给基层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和处罚量,影响了当前的人口计生工作。

   变化3

   独生子女的奖励范围扩大

   从“城镇职工”扩展到“城镇居民”

   原《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100%。新《条例》则将上述条款删除,修改为“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生奖励金。”同时,新《条例》将获得独生子女奖的对象,从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体现了奖励的公平性。

   同时,新《条例》又增加规定: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据人口计生部门介绍,新《条例》从关心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困难和生存需要出发,所设计的奖励政策是使这些群众都切实得到好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从“城镇职工”扩展到“城镇居民”,既兑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经济上得到实惠的承诺,又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和执政目标,实现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公平、公正。

   据了解,这些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具体办法和扶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变化4

   计生的处罚力度加大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

   原《条例》中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已经比较严格,但新《条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则更加严格了,而且增加了处罚的范围。

   据人口计生部门介绍,为了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加强管理,新《条例》增加了以下处罚:增加了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罚款500元~2000元;明确了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3万元;增加了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能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处罚,罚款500元~2000元;增加了对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胎,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接受处罚,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如果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修订为“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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