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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7日)深财企〔200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有关>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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