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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办理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分局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工商所受分局委托,负责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初审(含现场核查)和发放工作;分局消保科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发放和监管工作。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的基本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实行“属地管辖”、“证照分离、独立许可”、“一审一核”和“实质审查”原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登记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实质审查、决定。

各工商所在登记窗口增挂“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牌,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登记受理工作。

(一)审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窗口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10、审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受理后五日内)。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当场告知时,将申请人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

4、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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