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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除外)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安全许可证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由省建设厅分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纪委驻省建设厅工作组领导、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基建处、城乡建设处、监察室等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及若干专家组成。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省的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加核对意见后统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建质[2004]148号文附件二)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配置。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八)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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