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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

办事单位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宝安区国土分局办公室、龙岗区国土分局办公室

      条件: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

  (四)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具有拆迁补偿安置能力。

  如需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5日提出延期申请。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1份);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数额应为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即100%并保证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原件1份);(八)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办事流程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事宜。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至拆迁期限期满,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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