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作者: 闫昌冒  2011-03-28 16:51 [查查吧]:www.chachaba.com

       第九条 教练车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6人;
  3、二、三轮摩托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4人;
  4、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10人;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省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必须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
  第十一条 驾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审批立项按统筹规划的原则进行,审批发证按开业条件进行;
  2、拟申办驾校(班)的单位,向所在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筹建计划书等有关资料。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当地车辆发展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布局,进行立项审批。
  3、申请人接到同意立项的审批文件后,应在六个月内(需进行基建的应在一年内)按申报规模的开业条件筹备完毕,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开业审批并核发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申办非职业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校,必须经批准,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4、申办驾驶员培训的技工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按本条第2、3项的审批程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对培训后需申考驾驶执照的学员必须执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驾校的单位,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申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驾校(班)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凭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四条 驾校(班)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支机构,也不得向其他驾校(班)收取挂靠费或管理费,必须统一冠以《××××驾驶学校》名称,不得冠以行政管理名称。
  第十五条 过去已开办的驾校(班)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要按交通部的开业条件和省制定的开业条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格或经营驾驶教练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 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高中或技工校以上文化程度,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或有与中级以技术等级证书相适应的驾龄和安全行驶里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员准教证。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七条 教练车须技术状况良好,符合GB-7258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3号令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装有副制动器、喇叭副按钮、防雨棚、学员坐椅、上下车梯、消防器材等装置,大型客车增加副转向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并持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证和标志牌》。
  第十八条 驾校(班)必须按照批准开业的范围和规模招收学员,并且原则上只招收本市、地、州的学员,对教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驾校,经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学员。驾训班只限在本单位内招收学员。
  第十九条 驾校(班)必须执行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进度和有关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审验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教员准教证,对教练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对驾校(班)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的经营行为、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二十条 经驾校(班)培训合格的学员,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给职业驾驶员结业证或非职业驾驶员结业证。学员凭结业证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
  第二十一条 驾校(班)停办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要对在培学员培训完毕,将办学期间的学员档案和有关资料、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证和标志牌等交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并到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办妥有关手续,方可停办。
  第二十二条 驾校(班)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必须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按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培训行业管理费。各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向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上交行业管理费。
  驾校(班)要加强对教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禁止教员与学员之间的索贿、行贿行为,杜绝向学员乱收款或变相重复收费现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处罚。
  处以罚(没)款在二仟元以上的和处以吊扣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的,需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处以吊销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许可证的,需报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必须严格招生制度和学员结业考试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对违法违纪者给予警告、除名至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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