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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避暑专题

2010深圳高温补贴标准 深圳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0-08-09 15:49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时至7月,又到了高温补贴发放的时间,由于往年有不少员工都未领取到企业发放的高温补贴,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企业如不执行高温津贴办法,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我市于去年废止了2005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关于深圳高温天气有关劳动保护的工作,我市按照《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深圳高温津贴范围由此进一步扩大,发放时间从原来的7至9月扩大为6至10月,不管气温如何,员工都可在6至10月享受每月至少100元的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和10月共5个月内发放,费用在企业成本费列支。每年6~10月期间,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记者了解到,尽管出台了相关规定,但高温补贴在我市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一些从事户外工作的工人甚至对于高温补贴都并不知道,往往觉得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就不错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企业如不执行高温津贴办法,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法规解读

  高温津贴不得

  列入最低工资

  员工没有拿到高温津贴可否投诉?清凉饮料能否代替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否列入最低工资?职业病中暑可否申请工伤?记者就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据介绍,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如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是不能算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最低工资里的,即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领取的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为职业病的,可向市社保部门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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