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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避暑专题

2010企业职工高温费发放标准 员工享百元高温补贴

2010-07-22 19:26  [查查吧]  来源:www.chachaba.com

  连日高温天气,让我县市民感受到七月流火的酷热。绿荫下,大海边,多了避暑纳凉的身影。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了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分别比2007年颁布的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2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按规定,6月至10月期间,企业应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对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员工,应发放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说,新高温津贴规定扩大了享受津贴的员工范围,并延长了享受津贴的时间。我市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但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则不用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而现行规定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高温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其他非高温作业员工,非高温作业人员可享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也从3个月延长至5个月。

   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后,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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