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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想要开公司第一步肯定是要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本专题就跟大家讲解了深圳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以及注销流程等相关内容!

办理指南

深圳个体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深圳个体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办理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

  注:经营者和经办者可以为同一人,如果是网上办理不成功的,才需要准备材料到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目前是全程可以在网上办理的,办理的入口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投资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特殊情形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流程

  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章程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5、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有限责任公司如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也应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注意:

  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

  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可由受理机关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有限公司承诺书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流程

  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流程

  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

  2.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章程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股东代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验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受理机关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4、主体资格证明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1.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2.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3.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4.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资信证明

  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7、出资确认书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1份);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1份)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说明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1份)。

  9、职业资格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0、外汇证明文件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1、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3.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7.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组织章程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原件1份)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任职文件

  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验资报告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许可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市场监管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营业执照网上办理入口: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