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按时缴纳社保是为了退休后的生活有保障,但深圳作为一座城市,意味着人口流动性特别大,而不少深漂族曾在多地缴社保,那非深户的在深圳缴纳社保,退休后可按深圳标准领退休金呢?
领取养老金所遵循的原则是:在哪里领退休金就按照哪里的标准领取。
那待遇领取地是如何确定的呢?确定待遇领取地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温馨提醒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广东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如:最后在深圳参保,领取地为深圳)
图片源于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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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估计有小伙伴想问:如果在深圳缴社保,同时又在家乡也缴纳了当地社保那可否同时领取老家和深圳的养老金?
君解必须明确告诉你:不可以!
多地同时缴纳社保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号)第八条规定: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执行,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清退。”
其实近年国家、省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发现,部分参保人员存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金情况,这是因为过往各地有各自的社保信息系统,导致参保人员退休后可另一地通过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
随着养老保险省统筹、国家统筹推进,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逐步完善,未来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都会被排查出来并按规定处理,所以大家还是不要铤而走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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