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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办理

  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办理

  受理条件

  被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办理实名登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 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申请材料

  1、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

  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花名册

  5、居民身份证

  6、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划型声明函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跳转至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资料进行预申请。预申请后,到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纸质资料,进入一般申请流程。

  (二)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查 受理后当日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审核。

  (四)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办结 公示通过后,即时录入系统的待汇总栏。 (六)送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对应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线下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到其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并提交材料。

  (二)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查 受理后当日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审核。

  (四)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五)办结 公示通过后,即时录入系统的待汇总栏。 (六)送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对应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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